🏠 如何「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繼承債務、繼承權、繼承時效、繼承順位、拋棄繼承流程、拋棄繼承申請、地方法院、拋棄通知證明、繼承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民法第1174條、法院准許備查、繼承系統表
- Alex律師
- 3月9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如果父母留下大筆債務卻沒有財產,該怎麼辦?許多人擔心被債務波及,想透過拋棄繼承來避免負擔。但子女能否在父母還活著時預先放棄繼承?讓我們來解答。
🔹 拋棄繼承的辦理方式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時」(通常是得知被繼承人去世)起算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經法院准予備查後,才正式生效。🚨 超過3個月就不能拋棄!
📌 申請流程:
1️⃣ 填寫 「拋棄繼承聲請狀」(司法院提供範本,連結見文末)。
2️⃣ 檢附以下文件:
被繼承人 除戶戶籍謄本(若無死亡記載,則需附死亡證明書)。
拋棄繼承人 的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標示繼承順位,若有繼承人已死亡,需註明日期)。
拋棄通知證明(須透過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並附存證信函回執)。
3️⃣ 繳交 聲請費1000元,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4️⃣ 法院審查:若資料無誤,法院會發函告知「准許備查」,至此才正式完成拋棄繼承。✅
⚠️ 不能「預先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去世後辦理,無法生前預先放棄。因為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並不存在,自然無法拋棄。例如:🚫 父母要求子女簽「拋棄繼承同意書」 👉 無效!🚫 父母財產要給兒子,生前要求女兒事先放棄 👉 無效!
🚨 重要提醒
📅 拋棄繼承的期限僅3個月!若有意拋棄,務必立即著手聲請,否則時效一過,就無法補救,可能得處理遺產債務。
📥 司法院拋棄繼承聲請狀範本下載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231-fa4c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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