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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事件,看懂「輔助宣告」vs「監護宣告」!差一個字,法律效果差很大!】#馬英九 #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 #失智症 #民法 #行為能力 #法律知識 #Alex律師說法 #高齡社會 #意定監護
最近馬英九前總統的家庭風波搞得滿城風雨—— 妻子周美青、大姊馬以南相繼聲明,外傳馬以南已委由律師向台北地院遞狀,聲請「輔助宣告」,北院本週已收案分案。 很多人問:「輔助宣告是什麼?跟『監護宣告』又有什麼差?」 這兩個其實是《民法》裡超重要的機制!今天 Alex 律師用最白話的方式幫你一次搞清楚! --- ## 先搞懂「行為能力」是什麼概念? 民法把人的行為能力分成三種等級: - 完全行為能力人:滿 18 歲成年人,做什麼法律行為都有效 - 限制行為能力人:7 歲以上未滿 18 歲,部分行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 7 歲兒童,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輔助宣告」跟「監護宣告」,就是在成年人**因身心狀況需要保護時**,法院介入的兩種機制。 --- ## 「輔助宣告」是什麼?(民法第 15 條之 1) > 白話版:就像「半自動駕駛」——本人還能自己做事,但某些重大決定需要旁人同意。 法院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成年人,可以裁定輔助宣告,並指定一位「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的人,進行以下**重大法律行為**

Alex律師
3天前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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