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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事件,看懂「輔助宣告」vs「監護宣告」!差一個字,法律效果差很大!】#馬英九 #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 #失智症 #民法 #行為能力 #法律知識 #Alex律師說法 #高齡社會 #意定監護

最近馬英九前總統的家庭風波搞得滿城風雨——


妻子周美青、大姊馬以南相繼聲明,外傳馬以南已委由律師向台北地院遞狀,聲請「輔助宣告」,北院本週已收案分案。



很多人問:「輔助宣告是什麼?跟『監護宣告』又有什麼差?」



這兩個其實是《民法》裡超重要的機制!今天 Alex 律師用最白話的方式幫你一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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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搞懂「行為能力」是什麼概念?



民法把人的行為能力分成三種等級:



- 完全行為能力人:滿 18 歲成年人,做什麼法律行為都有效


- 限制行為能力人:7 歲以上未滿 18 歲,部分行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 7 歲兒童,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輔助宣告」跟「監護宣告」,就是在成年人**因身心狀況需要保護時**,法院介入的兩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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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助宣告」是什麼?(民法第 15 條之 1)



> 白話版:就像「半自動駕駛」——本人還能自己做事,但某些重大決定需要旁人同意。



法院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成年人,可以裁定輔助宣告,並指定一位「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的人,進行以下**重大法律行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民法第 15 條之 2):


- 借錢、保證、不動產等重要財產處分


- 訴訟行為


- 贈與、和解、遺產分割、拋棄繼承


等等不利或有風險的行為



但**日常生活必須行為仍然有效**,不需要輔助人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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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宣告」是什麼?(民法第 14 條)



> 白話版:「全自動模式」——本人因心智喪失,所有法律行為都要監護人代為行使。



根據**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的人**完全沒有行為能力**,法律上形同未滿 7 歲的兒童——所有法律行為都無效,必須由監護人代為。



通常是**重度失智、心神喪失、植物人**等情形才會被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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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者差在哪?




比較項目

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5 條之 1

民法第 14 條

本人行為能力

部分受限

完全喪失

適用情形

輕中度認知障礙

重度心智喪失

需同意的行為

特定重大法律行為

所有法律行為

日常行為

自己可以做

須監護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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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馬英九事件——法律效果是什麼?



目前聲請的是「輔助宣告」,若法院**裁准**:



1. 馬英九的日常行為仍然有效


2. 但**特定重大法律行為**(例如處分財產、重大契約)就需要輔助人同意


3. 若升級為**監護宣告**,則所有法律行為都要監護人代為行使


無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依**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2項規定**,馬英九將**不得擔任基金會董事**



但最重要的一點:



在法院未正式裁定之前,馬英九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他的所有法律行為(包括擔任董事長、指示調查)目前都是有效的。


不受家屬聲明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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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跟你有什麼關係?



台灣已步入超高齡社會,長輩失智失能幾乎每個家庭都可能面對。



如果家中長輩出現認知障礙,為保護他們的財產及權益,建議考慮:


- 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保障長輩


- 或在意識清楚時,事先簽訂**「意定監護契約」**,自己指定信任的人



> 從聲請到裁定,通常要經過法院調查、醫院精神鑑定等程序,往往需要數個月,建議**及早規劃**,不要等到緊急再說!


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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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線上諮詢 Alex 律師](https://lin.ee/zJg5x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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