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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請注意!新法規定超過16%年利率無效,利息收多了還得退!

隨著《民法》第205條修正案於110年7月20日正式生效,過去最高20%年利率的規範已經調降至16%。這項新法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對高利貸及民間借貸市場影響深遠。

✅ 新法重點整理

  1. 最高約定年利率上限調降

    • 舊法:最高年利率為 20%

    • 新法:最高年利率降至 16%

  2. 超過16%的部分無效

    • 依據新法,債權人不得要求支付超過年利16%的利息

    • 若債務人已經支付超過年利16%部分,仍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3. 新法適用時機

    • 即使是新法施行前的借款契約,只要利息義務是在新法施行後才產生,就適用新法。

📈 債權人應注意的影響

📋 1. 不能再約定超過16%年利率

如果您與債務人簽訂的借款契約利率超過16%,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效」,不能向對方請求支付。

🤔 2. 過去收取的高額利息,可能需要退還!

根據新法,即使債務人自願支付超過16%部分,仍然可以主張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返還,這對民間融資借貸市場影響極大。

⏳ 3. 債務人可主張新法保護

新法規範適用於施行日期後發生的利息債務,即便借款契約在舊法下成立,也要適用新法規定。債務人若發現被收取超額利息,可依法請求退還。

📚 法條依據:民法第205條(修正後)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結論

新法施行後,債權人不得再收取超過年利16%的利息,否則不僅無效,甚至可能被要求返還。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企業融資,都應遵守新規定。

如您是債務人,發現自己支付了超額利息,可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 掌握新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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