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 Vtuber 杏仁咪嚕遭死亡威脅,恐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虛擬主播 (Vtuber)、杏仁咪嚕 (杏仁ミル)、VT毀滅者、YouTube 盜用影片、死亡威脅、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5條、從網路發出的恐嚇、遊戲玩家恐嚇案例、網路假名 vs. 真人身份、公然侮辱罪、 法律保護Vtuber、台灣刑法與網路犯罪
- Alex律師
- 3月17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台灣知名虛擬主播「杏仁咪嚕(杏仁ミル)」曾遭到自稱「VT 毀滅者」的 YouTube 頻道主盜用翻譯影片,並多次在影片中發聲威脅要殺害她。3 月 2 日,杏仁咪嚕在推特上發文揭露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呢?
恐嚇行為的法律責任:刑法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 305 條,俗稱「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施以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恐嚇行為」?
恐嚇行為指的是向被害人發出「威脅」,內容涉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例如:
直接威脅:「我要殺了你」「我會綁架你家人」「我要公開你的裸照」🔪
間接恐嚇:討債集團在債務人店門口潑紅漆🩸,也是一種恐嚇行為。
是否構成犯罪,則需法院依具體事實綜合判定。
何謂「致生危害於安全」?
法院認定恐嚇行為時,重點不在於是否真的對被害人造成實質傷害,而是被害人是否因此感到恐懼。例如:
黑道分子持棍棒威脅要打斷某人雙腿,即便未實際動手,對方因恐懼而感到不安,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豆漿店老闆拿油條說「我要打你」,但客人完全不害怕,甚至反擊,則不會構成恐嚇罪❌。
網路上的恐嚇行為,也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些人可能認為,在網路上匿名發表恐嚇言論,就不會受到法律追究。但事實上,我國法院已有許多判例顯示:
遊戲內恐嚇:玩家因不滿隊友表現,發訊息恐嚇對方或其家人,導致對方恐懼提告,法院判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匿名恐嚇:即便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住址,仍然可能因恐嚇行為被判刑。🚫
因此,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對陌生人發出威脅,仍可能構成犯罪。
恐嚇「Vtuber」是否構成恐嚇罪?
Vtuber(虛擬主播)的概念相對新穎,法律上是否適用恐嚇罪仍屬新興議題。但可以從現有判例類推:
公然侮辱線上遊戲暱稱、社群帳號名稱,仍可構成「公然侮辱罪」 ⚠️
恐嚇線上遊戲玩家,即便對方使用匿名帳號,仍可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由此可見,只要對「真人操控」的 Vtuber 進行恐嚇,導致對方心理產生恐懼,即便對象是 Vtuber 的虛擬形象,法律仍應予以保護。
杏仁咪嚕事件分析
在此次事件中,「VT 毀滅者」在影片中多次使用死亡威脅,並明確表示要「用鋸子殺害」、「讓她最痛苦地死去」。
📌 關鍵點:
恐嚇內容涉及生命安全,符合「恐嚇加害生命」的要件。
被害人(杏仁咪嚕)因威脅內容感到恐懼不安,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
VT 毀滅者顯然知道杏仁咪嚕為台灣女性真人操控,且其恐嚇對象指向真人,而非單純的動畫形象。
基於上述分析,此事件應已符合我國「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若杏仁咪嚕提告,檢警將可進行偵辦。
結論
✅ 在網路上發表「死亡威脅」,仍然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不論是否匿名。 ✅ Vtuber 雖為虛擬形象,但若背後由真人操控,仍受法律保護。 ✅ 針對此類網路犯罪,應盡快向警方報案,並保留相關證據。
📢 法律並非虛擬世界的空白地帶,無論線上或線下,皆應尊重他人權益,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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