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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不下去——離婚協議書簽了就自由了嗎?-兩願離婚、判決離婚、離婚協議書、戶政機關離婚登記、民法第1050條、證人簽名、離婚法律程序、夫妻關係解除、離婚反悔、離婚訴訟

當夫妻關係無法維持,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無外乎兩條路:✅ 和平分手的「兩願離婚」(雙方協議離婚)❌ 對簿公堂的「判決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

今天要談的是「兩願離婚」,許多人以為,只要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書,婚姻就算正式結束,從此各走各的路。但事實上,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不代表婚姻關係消滅! 🚫

📜 離婚協議書 ≠ 已離婚!

📌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符合以下三要件,缺一不可:

1️⃣ 書面形式 ✍️

  • 兩人必須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

2️⃣ 至少兩位證人簽名 👫

  • 證人需在離婚當下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意願,不能只是事後隨便找人簽名應付。

3️⃣ 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 ✅

  •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 只有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正式消滅。

🚨 如果只簽了離婚協議書,未完成離婚登記,一方就反悔了怎麼辦?

  • 此時婚姻仍然有效,即使對方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法律上無法強制其辦理離婚登記

  • 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改走「判決離婚」的途徑,由法院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避免變數,一次性完成離婚程序!

為了確保離婚順利進行,建議雙方一次完成上述三要件,不要分開拖延。否則,一旦有一方臨時反悔,就可能讓離婚變得更為複雜,甚至需要透過法院訴訟解決,徒增時間與精力成本。

👉 記住,離婚協議書只是「離婚的第一步」,唯有完成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真正結束! 💡


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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