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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殺警案震驚全台,警察用槍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台南曾發生震驚社會的殺警案件,兩名員警在逮捕嫌犯的過程中不幸殉職,讓社會開始關注一個重要問題——為何台灣警察在執法時普遍不敢大膽用槍?

警察開槍的法律限制:警械使用條例與比例原則

根據《刑法》的規定,警察若在執勤時開槍射殺或傷害歹徒,就行為外觀(開槍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與主觀要件(開槍時的意圖)來看,可能涉及殺人罪或傷害罪。然而,若行為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因此,關鍵在於警察開槍是否符合法令規範

警械使用條例規範

警察在用槍時,主要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至9條,其中最具爭議性的條文包括:

  • 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

這些規定反映出警察開槍時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也就是:

只有在急迫情況下,無法用更輕微的手段壓制歹徒時,才能使用槍械。 ✅ 如果情況不急迫,應避免射擊歹徒的致命部位,如頭部或心臟

警察的困境:法律模糊、責任風險高

🔹 突發情況難以精確判斷

在執法現場,警方面對歹徒的攻擊往往只有瞬間反應時間,難以精確評估是否符合「急迫性」與「必要性」的標準,一旦誤判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 開槍後仍可能面臨訴訟風險

即便警察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用槍,但仍可能遭歹徒或其家屬提告,被控違反《刑法》或《國家賠償法》,可能歷經漫長的偵查與審判,甚至背負鉅額民事賠償,這讓許多員警對開槍保持謹慎態度。

🔹 缺乏非致命武器與應變訓練

與美國、歐洲國家相比,台灣警察的非致命武器相對貧乏,除了槍械外,僅有警棍與辣椒水,缺乏電擊槍等較安全的非致命選擇,導致警察面對突發狀況時選擇受限。

是否應該放寬警察開槍權限?修法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部分民眾認為,應該修改法律,讓警察能夠更自由地使用槍械,甚至免除一切法律責任,但這樣的做法真的可行嗎?

🔸 濫權風險:若讓警察完全免責,可能導致過度使用槍械,危及人民生命權。例如,歹徒已喪失攻擊能力時,警方仍繼續射擊,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傷亡

🔸 社會信任問題:人民賦予警察執法權力,但警察若失去法律約束,可能導致警察暴力問題,引發民怨。

政府應對措施:警械條例修法重點

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查,修法重點如下:

1️⃣ 放寬警械定義:擴大警察可使用的輔助器具,增加執法彈性。 2️⃣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警察是故意傷害,原則上由國家賠償,減輕警察的個人負擔。 3️⃣ 成立調查小組:由專家學者組成獨立調查小組,審查警察開槍案件,並提供專業意見供司法機關參考。

解決警察不敢用槍的關鍵建議

提升警察裝備:增加電擊槍、催淚槍等非致命武器,提供更多執法選擇。 ✅ 加強實戰訓練:模擬突發狀況,提升警察應變能力,使其在短時間內能做出合理判斷。 ✅ 優化法律條文:細化「急迫性」與「必要性」的判準,避免過度解釋影響警察執法權。 ✅ 設立快速審查機制:針對執法爭議案件,應加速調查與審判,減少警察遭受冗長司法程序的影響。

結論:如何在警察權力與人民權益間取得平衡?

警察開槍是執法過程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既不能讓警察完全不敢開槍,也不能讓警察濫用槍枝。政府應透過法律修正、裝備提升與訓練強化,在維護社會安全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 你認為警察不敢用槍的問題該如何解決?歡迎留言討論!



持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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