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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惡意脫產,小心觸犯「損害債權罪」!-損害債權罪要件、債務人惡意脫產法律責任、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執行名義包含哪些、強制執行前債務人轉移財產違法嗎、告損害債權罪有什麼用

許多債務人為了逃避強制執行,會偷偷轉移財產、低價賣出,甚至隱匿資產,以為這樣就能甩開債權人?🤔 其實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 《刑法》第356條規定:「損害債權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哪些情況會構成「損害債權罪」?

符合以下三大要件的「惡意脫產」行為,可能觸法:

1️⃣ 時間點:「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即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終結前。👉 執行名義包含: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法院調解筆錄、本票裁定等(詳見下方條文解釋)。

2️⃣ 意圖:主觀上有「損害債權」的惡意

債務人明知自己資產可能被強制執行,仍刻意減少財產,以使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

3️⃣ 行為:隱匿、毀壞或不當處分財產

📌 具體行為包括:✅ 隱匿資產:如將存款轉給親友、把車子藏起來。✅ 低價賤賣:將房產便宜賣給親屬,以躲避查封。✅ 惡意毀損:例如拆除房屋設備、灌水泥堵住管線,使財產失去價值。✅ 製造假債權:假造借據,使資產形式上被他人占有,規避執行。

📌 案例說明:

  • 大雄欠小夫錢,法院判決確定後,大雄趕緊把房子過戶給老婆靜香、存款轉走、車子藏起來,導致小夫執行無門。


    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罪」,面臨刑事處罰!

📢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什麼時候?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包括:✅ 確定判決(法院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定法院調解、和解筆錄公證法規定可執行的公證書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其他法律規定可執行的名義

⚠️ 只要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就不能再惡意處分財產,否則恐涉刑責!

🤔 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完全不能動財產嗎?

不一定!關鍵在於「意圖」:若處分財產是為了清償債務、提供擔保,則不構成犯罪。若債務人仍有其他足夠資產可供執行,單純財務規劃調整,也不會構成犯罪。🚫 但若是惡意隱匿、低價轉移、毀損財產,妨害債權清償,就可能觸犯「損害債權罪」。

💡 損害債權罪是「告訴乃論」,可作為逼債手段!

📌 此罪屬於「告訴乃論」,需由債權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 債權人可利用刑事告訴作為籌碼,迫使債務人歸還脫產財產,以換取撤告!

🔹 結論:別以為脫產能逃避責任,小心反被追究刑責!

📍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若刻意轉移、隱匿、賤賣財產,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罪」。📍 此罪屬告訴乃論,債權人可提告施壓,逼債務人歸還財產。📍 若債務人純粹出於正當財務規劃,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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